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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民企被毁 二十年维权无果(转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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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1 19: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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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牛文民,今年69岁,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原咸阳永磁材料厂厂长,法-定代表人,工厂为民营企业。身-份-证-号610402195011236096。

  现向你们反映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因二十万房租,将我厂三百余万元资产查封,后在我厂付清了房租,不欠分文的情况下,将我厂一百五十三万元资产变卖一空。时至今日近二十年的追讨维权,一直得不到公正处-理的问题。

  具体事实如下:

  一九九三年我厂租赁了青海咸阳干休所两栋楼房从事生产经营。九六年因我厂欠房租二十余万元,干休所将我厂诉至渭城区人民法院,渭城区法院于九七年将我厂三百余万元资产全部查封。九八年我厂付清了二十万房租,加上原交押金四万元。不但不欠分文,还多付了七千多元。但渭城区法院不但对查封我厂三百余万元资产不予解封,办案法官王洪凯反而伙同干休所,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我厂资产变卖一空。给我厂造成了四百余万元的巨大损失。不但毁掉了工厂,也逼得我妻离子散,几乎家破人亡。

  在工厂被查封以后,我厂想将设备转移,但办案法官王洪凯坚决不准,要拉设备先送好处费。迫于无奈,我厂给王洪凯送了一万元。才在王洪凯、干休所都在场时,拉出了一部分设备,并制作了拉出设备清单一式三份,法院、干休所、我厂各存一份。剩余一百五十三万余元的物资继续被查封。后来在我厂毫不知情,也未有任何法律程序下,将这部分资产全部变卖。变卖后,我厂即找王洪凯要说法,王态度极其蛮横说“我不知道,要上哪告上哪告去”。我厂又找干休所,干休所一副所长回答“没有法院的话谁敢撕封条卖设备,你应找王洪凯”。

  没办法,我厂将情况反映到渭城检察院,检察院通过大量走方调查,认定我厂被非法变卖资产为一百五十三万余元,其中设备为一百零九万余元,库存物资为四十四万余元。并在给政-法-委的报告中指出渭城法院在查封时,一没有制作查封清单,二没有核定资产价值,严重超标的查封属严重违法行为。

  渭城检察院并于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将法院查封我厂设备的一部分委托渭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评估鉴定,评估价值为四十八万余元。渭城检察院在给政-法-委的报告中明确指出,评估仅是一部分。渭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报告第一页就指出;鉴定标的:咸阳永磁材料厂部分机器设备。渭城法院在给市中院及政-法-委的报告中也承认;一部分设备漏评,而库存物资更没有计算。

  渭城检察院认为法官王文凯渎职侵权,滥用职权,将其起诉,谁也想不到的结果竟然是;王文凯仅仅是行贿受贿被免于刑责。而我却被以行贿罪刑事拘留。而对我厂资产被违法变卖,造成巨大损失没提一个字。

  资产被卖,厂子被毁,我厂走上了漫长的上方诉讼之路,六次进京、多次进省、妻离子散、无家可归、流浪街头、也曾服毒自杀、幸被救回,但事情得不到公正处-理,问题得不到解决。渭城法院于二零零一年给市中院及政-法-委的两个报告中承认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在政-法-委的协调下,渭城法院于二零一二年给我二十万元司法救助资金。对于我厂的损失渭城法院给出的解决办法是:让我厂起诉青海咸阳干休所由渭城法院审-理,给我追回损失。我厂便于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二日在渭城法院立案起诉青海干休所、可是渭城法院又给中院发函。认为此案涉及本院法官违法,不宜审-理,请求市中院异地审-理。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青海干休所赔偿我厂评估部分的四十八万元。青海干休所以责任在渭城法院为由提起上诉。咸阳中院以我厂迟付一年租金为由,判决青海干休所只赔偿我二十四万元。(就是说我厂迟付一年租金二十万,就应多付二十四万元,按此判案逻辑,干休所迟付了我近二十年,应陪我多少万)?

  咸阳市中院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判决中明确指出“二零一三年九月青海省咸阳干休所经王洪凯(渭城法院办案法官)允许,在不知被查封资产实际价值的情况下,将剩余设备作价变卖”。并指出:青海干休所是在当时执行案件法官允许下,将剩余设备变卖的-理由成立。

  我厂正是在市中院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判决书查清并认定了法官王洪凯允许同意变卖我厂资产后,渭城法院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我厂立即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向渭城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

  更令人吃惊的是:经我厂多次查档,渭城法院竟然没有我厂的任何执行案卷。

  我厂提出国家赔偿后,咸阳市中院于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以咸中法委赔字0000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裁定不予赔偿。我厂又向陕西省高院和最高法提起上诉及再审,均被省高院及最高法分别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照猫画虎予以驳回。

  我厂又于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向最高检申请抗诉,最高检让我厂回陕西找省高检出具文书再赴京抗诉。我厂于二零一七年五月三日开始找省高检,省高检又让找咸阳检察院,直到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咸阳检察院信函答复我厂,经审查;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我厂在渭城法院领取20万元司法救助金,再未向该院主张权利,赔偿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因此不予受-理支持。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我厂又向陕西省检察院提请赔偿监督。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陕西省检察院向我厂发通知,也称我厂已过诉讼时效。不支持我厂赔偿监督申请。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我厂又向最高检提起赔偿监督申请。

  二零一九年元月二十日,我厂收到最高检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通知书。通知书说:经本院审查,本案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三十条:一、有新的规定,可能推翻原决定的。二、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三、原决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四、违犯程序规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五、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枉法处-理行为的。

  我厂认为:最高检依据以上五条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理由如下:一、我厂提交了咸阳市渭城检察院二零零五年三月认定的渭城法院违法变卖我厂设备和库存物资清单,还有渭城物价认证中心评估报告的新证据。以上新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推翻咸阳中院不予赔偿决定书中所裁定的我厂没有提供库存物资证据。以上新的证据结合原提供的渭城检察院报告中指出的部分评估,结合原提供的渭城法院报告中承认的“一部分财产漏评”足以证明,我厂被变卖的资产为一百五十三万余元。原评估四十八万元只是部分评估。我厂提出国家赔偿的是未评估部分资产,已减去了青海干休所已赔偿的二十四万元。总计应赔偿本息四百余万元。以上新证据也是以推翻咸阳中院不予赔偿决定书所说其余部分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评估作价予以处-理。

  原决定适用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是错误的。我厂提供的证据证明,我厂接到咸阳市中院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判决书,判决书中认定了渭城法院法官王洪凯允许同意变卖我厂资产。我厂据此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即提出国家赔偿。时效哪里超过了。我厂二零一二年七月领取领取司法救助金后,在渭城法院安排下,于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二日在渭城法院立案起诉青海咸阳干休所,渭城法院立案后又以本院法官违法为由,请求中院异地审-理,一审、二审直到二零一四年,我厂主张权利一直没有终止过,直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提起国家赔偿。又怎么是超过诉讼时效了呢?

  三、在国家赔偿案件审-理中,渭城法院只出具了我厂领取司法救助金的手续及不上方(可诉讼)的保证书,再无任何证据,而我厂出具的所有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咸阳中院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罔顾事实,枉法裁判。从我厂被违法查封至今已经二十一年了,从我厂资产被违法变卖至今整整十六年了。我厂一直在追讨维权,我也从四十几岁到今日已经六十九岁了,妻离子散、无家可归、流落街头、形如乞丐,叫天不应、叫地不灵,已经无路可走了。真的不知道在有生之年,能否见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我厂资产被违法查封变卖,这是一件谁也否定不了的事实。评估了一少部分,而我厂追讨的是没有评估的绝大部分,这也是一件明白不过的事实。

  这是一个放羊娃都能-理清的案子,都在本该讲事实,讲法律、讲公平正义的有些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手上,被黑白颠倒,枉法裁判了呢?

  中-央最近这两年一直都在关心重视民营企业的发展,加大民营企业资产的保护,中-央及最高法、最高检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明确了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和资产的措施。但为什么在这关键时刻,从上到下,还有些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都在公开对抗,明目张胆、费尽心机的以法律规定来为犯罪者极力开脱呢?

  我所提供的证据全部都是真实的,我对我说的每一句话,愿付任何法律责任。

  希望领导及有关部门,能关心重视我的案件,使我的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能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此致

  咸阳永磁材料厂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牛文民 联系电话:13992026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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