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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费县:厂房被不明社会青年强拆 镇政府称“我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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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0 09:5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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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现场画面)

  家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探沂镇的张德朋自2017年11月份起,自己租赁张家村村委会建起的旋木板厂被不明人员强拆后,每天主要工作就是跑法院。先是告县公安局不作为,后是告探沂镇人民政府(下称:探沂镇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张德朋称:“这几年我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耗尽了前期所有的积蓄来打官司维权,但是现在还没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1997年,张德朋与李某新共同与探沂镇张家村村委会签订了《板厂、旋皮厂占地合同书》,承包铁塔路口(老电信局)南100米路西土地2.5亩,用于生产、加工杨树皮子,并缴纳承包费,1998年李某新退伙。

  2002年3月1日,张家村村委会与张德朋签订《板厂、旋皮厂占地合同书》。在合同书签订后,张德朋开始建设生产必须用的厂房和购买各种生产设备。

        

  2012年9月17日,因张家村村委会修路需要占用张德朋旋木厂南半部分土地,双方签订《调整厂地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一、村委会占用旋木厂南半部分土地后,应补给张德朋土地5亩用于建设新厂房。二、旋木厂剩余的土地仍归张德朋使用,待新厂建成厂房后,再交纳剩余土地的承包款。三、村委会必须在2015年元月份前,将约定的5亩土地给张德朋,如到时不能兑现,将另追加土地5亩给张德朋,共计10亩土地。四、村外环路建成后,优先安排一宗土地供张德朋使用。五、以上条件兑现不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动用旋木厂修路后剩余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

  张德朋称,2017年11月7日上午,在没有任何人、任何机关通知、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约有30多名不明身份的社会青年开着挖掘机、装载机等机械,抢走了价值70多万元的纸箱印刷机、钉箱机、凯马货运汽车等,盗伐价值2万多元的树木63棵,价值几十万元的厂棚、沙子、石子等建设材料被抢走。

  “我11点多赶到现场,结果被一群人殴打。在费县中医院住院治疗4天,花费了1400多元的医药费。”强拆行为一直持续到下午6点多,期间我们多次报警。

  张德朋以费县公安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月22份日,费县公安局向法院出县了探沂镇政府出具的《关于探沂镇张家村张德朋拆迁反映情况的说明》。

        

  在这份说明中,探沂镇政府称:张德朋反映的地块属于其承包张家村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已到期,地上建筑物已坍塌。张家村村民委员会已多次要求张德朋自行清理地上附属物并将承包地交还给村集体。根据探沂镇城镇总体规划,该地块属于张家村旧村改造安置楼所在地。为不影响安置区建设,在通知张德朋自行清理、张德朋置之不理的情况下,张家村村民委员会请求镇政府予以强制清理。镇政府于2017年11月7日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地块地上附属物进行了强制拆除。

  在一份山东金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6日出具的《张德朋所属实物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金信价评字【2017】第1026-3号报告书显示,张德朋的旋木厂资产共计近100万元。

  李顺华律师称,根据 《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具备法定职权并遵守法定程序,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有效催告、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告知其享有的救济途径和期限。本案中,镇政府在没有履行法定强制拆除程序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强行将张德朋的厂房进行了拆除,侵犯了他的合法权利,显然违法。

  目前,此案仍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可是让张德朋想不明白的是,镇政府强拆就可以雇佣不明身份的社会青年?(记者/张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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