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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具有怎样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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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 16:4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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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婚姻具有怎样的法律效果?下面跟上海辩护律师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事实婚姻的影响分为四个阶段:(1)承认事实婚姻的影响(2)限制事实婚姻的有效性(3)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有效性(4)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影响。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确认与事实婚姻及其法律效力的关系,并且向检察机关确定是否有婚姻关系的举证责任。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那些以未经婚姻登记但以夫妻的名义生活的人,只要符合婚姻的实质要求,就可以视为事实上的婚姻。在司法解释中,当双方同居时,有必要满足婚姻实质要素的要求。其次,婚姻登记的重新登记是同居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有效性可以追溯到双方满足婚姻实质要求起。如果双方不重新登记婚姻,这种关系是同居关系,不被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那些被视为事实婚姻的人,在同居期间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婚姻法的规定未得到同意,并适用联合财产制度。被确认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和购买财产的收入属于一般共有财产,双方当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双方的个人财产,并且应该是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的的债务、债权。根据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关系如何,在同居之前,一方自愿给予对方财产并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产,由被索取的一方根据双方同居时间,对方过错程度和双方经济情况,酌情退还。
  总之,在法律上,对所有事实婚姻都没有法律保障。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才能假定事实婚姻的有效性。事实婚姻的存在仍然是由中国的国情和传统习俗引起的。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满足婚姻要求,则可以承担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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