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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市政府用地批复“造假”被确认违法 居民维权“竹篮打水”一场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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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9 22: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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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 府向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街道莲池社区莲西居民组下发皖行复[2020]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关于阜阳市2004年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5]15号,以下简称15号《批复》)实体和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鉴于涉案被征土地已经划拨并用于有关项目建设,撒销15号《批复》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本机关不宜作出撤销15号《批复》的决定。为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确认15号《批复》违法。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多处违规和造假

2004年12月,阜阳市人民政 府(以下简称阜阳市政 府)将原阜阳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逐级上报审查,申请在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街道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3333公顷,用于城市建设。安徽省人民政 府于2005年3月1日作出15号《批复》,批准了该批次用地,批准阜阳市人民政 府在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街道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 3333公顷,用于城市建设。

莲西居民组的居民在得知自己的合法土地被政 府征用后,一直采取诉讼、信 访等方式合法维 权。2018年3月,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文峰办事处)给居民反映的土地流失问题作出信 访答复处理意见书,居民得知被征用土地已经登记在阜阳市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名下。

2018年7月3日,莲西居民组向安徽省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安徽省人民政 府作出的15号《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安徽省人民政 府依法予以受理。

在行政复议听证审理过程中,相关调查证据证明在征地审批手续所附文件中的原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向莲池社区"莲花居民组"送达的《听证告知书》(阜国土州字[2004]第056号)、莲池社居委出具的不要求听证的《回证》,《回证》上居民代表签名和印章系伪造。



安徽省原国土资源厅和阜阳市政 府在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和书面意见中称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不需要办 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不占用农用地转用指标,不需要补充耕地,但未能提供征地时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证据。

阜阳市政 府同时未能提供征地补偿准备金专户的存款凭证,以及反映实施征地给予被征地居民具体补偿安置的证据材料。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阜阳市政 府制定的[2000]18号文件执行,但阜阳市政 府未能向省政 府提交该文件。此外,因该批次用地报批时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原省国土资源厅和阜阳市政 府没有提供因征地导致耕地减少而制定和落实社保措施的材料。

原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7月21日将被征土地划拨给阜阳市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用于古商城拆迁户临时周转房建设。目前,涉案土地已建成永昌商城停车场。

莲西居民组的居民称,因为我们一直不同意政 府强行征用涉案土地,其实土地一直被撂荒状态,在我们向省政 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后,当地政 府部门强行把土地硬化成停车场,已便造成既定事实,并对上谎称是涉公共利益项目,但是一直没有那个政 府部门承认谁修建的。

省政 府确认实体和程序违法 居民却"竹篮打水"一场空

经过审理后,安徽省人民政 府认为:

一、关于征地程序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本案中,原省国土资源厅和第三人没有提交《征地补偿标准与安置途径告知书》及其通过公告等方式送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证据,征地告知程序缺失;没有提交《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和被征地农民盖章签字确认等证据,征地情况调查确认程序缺失;虽然提交了《听证告知书》和不要求听证的《回证》,但《听证告知书》送达的对象是莲花居民组而非被征地的申请人,《回证》上居民代表签名和印章均系伪造,告知听证程序缺失。

涉案土地于2005年3月1日被批准征收,而原市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10月9日就向莲池社居委(原莲池村委会)支付了10万元征地款,属于未批先征。但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土地违法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已依法得到处理; 15号《批复》的报批材料中,也没有附具对违法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其征地报件不符合法定要求。

二、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本案中,原省国土资源厅和阜阳市政 府没有提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图纸资 料,导致在审理该案时,无法认定该批次用地是否涉及基本农田、农用地、耕地,是否符合征地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征土地地类是否准确,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土地原用途,是否需要占用年度计划指标,是否包括耕地进而需要补充耕地,是否需要制定和落实社保措施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三、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县政 府落实征地批复实施征地,应当发布征地"两公告",开展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登记工作。本案中,阜阳市政 府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法定职责。征地"两公告"虽然属于征地批准后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但阜阳市政 府作为实施征地责任的主体,应当在今后加强征地规范化管理;省自然资源厅也应当加大批后监管力度,确保征地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综上,15号《批复》实体和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鉴于涉案被征土地已经划拨并用于有关项目建设,撒销15号《批复》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本机关不宜作出撤销15号《批复》的决定。为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确认15号《批复》违法。

莲西居民组的居民称,虽然我们在行政复议官司中胜诉了,但是至今为止政 府相关部门对涉案土地违法行为及相关责任人都没有作任何处理,也未给居民作任何赔偿。居民依据省政 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 院、阜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撤销涉案土地使用证,法 院以与莲西居民组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不予支持。



而已经建成的永昌商城停车场由居民组组长罗大峰个人承包经营,但居民询问具体的发包单位和承包价格,罗大峰却不愿告之。据调查了解,永昌商停车场约有近100个左右停车位,目前收费标准为2元/小时,轿车年租金为800元。因停车场紧临阜阳市的夜市一条先街,许多商贩将三轮车夜间收摊后停在停车场内,每台车每晚收费10元。据初步观察,停车场每晚约有100辆左右三轮车停放,加上停放的轿车,每天至少有1000元-2000元左右的收入。

那么,永昌商场停车场到底是由谁投资建设的呢?

该地土地权属单位阜阳市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因机构调整,现为阜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中心,该中心征迁科工作人员李春芝称,这块地我们只负责保管手续,政 府早已把土地划拨给属地管理,具体划拨到那个单位不能告之,需要向土地所属管辖地核实。

文峰办事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称,莲西居民组属于办事处的管辖范围,而永昌商场停车场并不是办事处投资建设的。后经多方核实证明,停车场建设单位为阜阳市颍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开展以来,已有多名党政干部被问责处理。莲西居民组集体土地被政 府违规征用问题,经过多年维 权终于被省政 府确认违法,但是最终却没有得到任何的赔偿和说法,事情又回到了原点,相关责任主体又选择了推脱和沉漠。如何切实把中 央的各项政策切实落实到位?莲西居民组居民仍在迷茫的等待中。(记者/张宸) 文章来源:南方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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