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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人士对内蒙古包头一案件进行权威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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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1 14: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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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包头韩喜柱等人相关的案件引发国内媒体人以及法学界权威人士的广泛关注。

  一年多来,随着我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推进和深入,一些作案手段极端、人身伤害严重、社会影响性质恶劣,特别是欺压百姓、残害无辜弱势群众的典型黑幕被挖出、依法惩办。此举,得到了有效的整顿和治理,受到举国关注和点赞。

  但也有一些同类案件的办理,适用法律缺少严谨和公正,甚至执法逻辑跑味走调、歪曲放大地出现"运动式黑扫"非正常现象、与扫黑除恶初衷严重背离,不能令人信服,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此现象,已引起法律界的高度关注。

  2020年12月16日,受韩涛女士委托,部分在京刑事法学专家就韩喜柱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讨论。

  参与论证的法律专家有: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赵天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论证认为∶

  1、 韩喜柱不符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及非法控制特征;

  2、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部分定性不当;

  3、敲诈勒索罪的相关案件事实有待查明"的法律意见。

  与会专家认真审阅了委托方提交的上述材料,听取了委托方对于案情及相关情况的介绍,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刑事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根据判决书事实证据,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并提出多个意见。

  结论指出:

  1."韩喜柱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依托于"村委会、"监控组"从事的收取建房费、强迫购立建材的违法犯罪活动,不能表明存在独立的具有组织、经济、控制性照社会性质组织;依托于村委会、"监控组"管理职能"强收建房费、强迫购买建材,不足以表明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性和"欺压、残害群众"的行为特征。

  2.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部分定性不当,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的定罪处罚应当避免重复评价和处罚。

  3.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应当区分合法收费与非法收费,合法收费的部分不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同时还应当查清"建房费"的去向,归和平村村集体所有的部分,也不能认定成立敲诈勒索罪。

  综上所述,法学界权威人士希望当地法院对韩喜柱等人相关的案件进行公平公正的审理,不要让一位曾经做出过卓越贡献的老支书寒了心,案件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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