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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嘉禾善良农民胡熙吉因收养流浪狗被其陷害入狱已经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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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 11: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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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在1993年6 月末,湖南嘉禾县莲荷乡石燕村村 民胡熙吉在上山务农时遇到一只饿得皮 包 骨的流浪狗,当时也有其他人想把它抓 住,结果这只流浪狗都逃开了,最后却主动跟着胡熙吉回到他家里。村临都说:“家里招猫进狗越过越有,是好事情!”,一向善良的胡熙吉也没有多想就收养了这只流浪狗。但是,让胡熙吉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一个善心之举却给一家五口人带来毁灭性的灾 难!



就在胡熙吉收养流浪狗十几天后的1993年7月10日下午7点左右,石燕村村 民胡承芳发现儿子胡 平兵失踪,随后全村出动百人寻找无果。当时猜测可能是被人拐走还控 制在村内,于是胡承芳家安排20多个亲属每两人一组把守能够出入村子的通道放哨到次日凌晨4点多,还派人到周边车站等地寻找防守孩子被带走,并向派 出 所报案。
案发三日后的1993年7月13日,尸体被过路人在路边的荆棘中发现。经嘉禾县公 安局法 医尸检,死者胃内容物外形完整,说明死者系饭后一小时左右死亡;尸体头部有利器砍的创伤,双目被毁,衣着服饰和尸体表面没有血迹、血痕。(据此推定死者死亡之前与死亡后一小时之前从未出 血更未流 血。)随后公 安人员带着警犬在村内巷道发现血迹,并延着血迹追踪到胡熙吉家,而胡熙吉家门槛上也有血迹,因此胡熙吉成为重点嫌疑人。侦 查人员询问胡熙吉这个血是哪来的,胡熙吉告诉侦 查人员说是自己家的母狗在走春时流的月 经,当时侦 查人员还让胡熙吉把狗抓 住用材料纸擦 拭狗的阴 部看到确实有血流 出。而该沿途血迹被嘉禾县公 安局法 医鉴定为B型人血后,又于1993年8月18日送到广州中山大学鉴定为“全部送检的检材(一至十一号检材)均未检见有人血迹。”。
据死者父亲胡承芳证实,孩子是10日下午13 点半钟在爷爷胡久林家吃的午饭,15点被胡承芳带回家后又吃了冰棒,没有再吃饭。(据此推定死亡时间应该是在下午14点之后至16点之前。)随后侦 查人员对胡熙吉和妻子李胜周案发当天下午的情况进行调 查时发现,胡熙吉、李胜周从中午12点到下午7点多钟均有证人证明其没有作案时间。
1993年7月14日,胡熙吉、李胜周和女儿胡小娟被带到嘉禾县公 安局。随后对胡熙吉、李胜周进行连续数日的殴 打、轮流审讯不让睡觉;7月17日,胡熙吉在嘉禾公 安局会 议室听到李胜周被打时的惨叫 声;刑 讯逼供后,胡熙吉、李胜周分别于7月19日和7月22日按照嘉禾县公 安局讯问人员的意思作出了有罪供述,而胡小娟誓死不招供后被释放。
为了把通 过刑 讯逼供得到的有罪供述做成铁案,1994年4月9日深夜,郴州市检 察院的检 察官过雷雷将“胡熙吉、李胜周故意杀 人案的案卷材料(包括侦 查卷、检 察卷)全部被盗”丢失,而胡熙吉、李胜周的有罪供述确依然存在,二人的无罪证据全部被选择性丢失。1994年4月24日将申请人在外打工的女儿胡小娟从广东带回郴州,并在28日早上,把出生于76年10的未成年人胡小娟反捆双臂,据胡小娟描述:“将我用警 绳捆起来,使我双手臂反,并于头、颈经两肩死死向上勒紧绑着,使我疼痛得嚎声大哭,痛得俯爬在地上用嘴巴啃地上的泥土。就这样捆了一个上午”。嘉禾城关镇派 出 所的李显顺对胡小娟说:“你 妈妈 的bī的,你这么不老实!”,顺手打了胡小娟一个耳光,并扯住胡小娟的衣服把胡小娟摔到墙壁上。还说:“我还打你,打死你都没有关系,看你怎么样!”,顺手继续打了胡小娟两个耳光。
这个李显顺在1996年8月15日同检 察院的李 明辉、任信章一起审讯胡熙吉时,被胡熙吉当场指认出来,当天的笔录中清晰的记录着胡熙吉说:“讲真话就会打”,对胡熙吉刑 讯逼供殴 打胡熙吉的人当中也有他李显顺。刑 讯手段惨 无 人道!至此,案 件进入检 察院起诉阶段。



郴州市法 院两次认定胡熙吉犯故意杀 人罪判处死刑,;认定被告人李胜周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两次向湖南省高级法 院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法 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郴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重新审判。



此案因拖延7年之久,公 安和检 察机 关多次补充侦 查均不能拿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撑对二被告有罪的控 诉。此后经湖南省政 法委批示,湖南省高院书面指示郴州市中院:“经本院审判委 员会讨论,并报请省政 法委联合办公室讨论,建议以故意杀 人罪判处被告人胡熙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 治权 利终身;判处李胜周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 利终身。请抓紧结案。”。郴州市中院在公 诉机 关未能增加或补充新的有罪证据的情况下,仅依照湖南政 法委和高级法 院的指示就认定被告人胡熙吉犯故意杀 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 治权 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胜周犯故意杀 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 利终身。被告人胡熙吉、李胜周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作出了(2001)湘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熙吉的妻子李胜周在服刑27年后出狱,现委托委托2004年‘嘉禾拆 迁’案的代 理人刘泓君律师向最高人 民法 院递交《申 诉书》提起无罪申 诉。代 理律师  刘泓君认为: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旧法24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的申 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 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 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根据2012《高法解释》第四章关于证据的规定第三百七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 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2018新法253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判 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判 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三)原判 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本案存在“原判 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和“原判 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如下:
1.胡熙吉、李胜周没有作案时间的事实证言,在原判 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侦 查、起诉机 关选择性忽略未予收集;
2.村内大量村 民养狗影响移尸环境的事实,原判 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侦 查、起诉机 关选择性忽略未予收集;
3.案发当晚村内和出入村子的道口都有人放哨到凌晨四点,影响移尸环境的事实,原判 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侦 查、起诉机 关选择性忽略未予收集;
4.侦 查人员在发现所谓‘移尸途中血迹’时,已经向胡熙吉核实了血迹的来源确实是狗血,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在原判 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侦 查、起诉机 关未予收集;
5.现场尸检报告中衣着(白色)服饰和尸体表面没有记录是否有血迹、血痕,而现场照片中‘干干净净没有血迹、血痕’,该事实证据在原判 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
6.胡熙吉、李胜周没有作案时间的事实证言,该事实证据在原判 决、裁定生效前一审辩护律师王招林、肖成河收集提交法庭,但未经质证。
因此,本案完全符合人 民法 院应当重新审批的法定情形。
就尸检现场的照片中,死者的衣着饰物上和尸体表面上均未见有血迹、血痕,而嘉禾县公 安局法 院尸检报告中也未记录死者所穿的白色衬衣上和尸体表面上有血迹、血痕。依照尸体检验技术标准规定,该项属于必须检验的项目,可见绝非是法 医疏漏。
既然被胡熙吉包裹的尸体在运尸体的路上还在往外滴血,死者的衣着饰物上和尸体表面上也应当会有血迹、血痕,。既然尸体检验报告中和尸体照片上都未见死者的衣着饰物上和尸体表面上有血迹、血痕,应当认定死者尸体从未滴血,移尸途中的血迹又是哪里来的?
根据《法 医学》常识和自然常识可知,死者在死亡后一小时就会出现尸僵和血凝固的自然现象。死者的衣着饰物和尸体表面上没有血迹、血痕,因此,所谓移尸途中的血迹属于人血根本不可能,而且广州中山大学出具的第一次检验报告也证明‘未检见有人血迹’。
尽管本案第二审程序结束于2001年12月6日。早在1998 年和1999年,最高人 民法 院和最高人 民检 察院即已通 过司法解释,确立了刑 讯逼供、威胁、引 诱、欺 骗等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予排除的规则。因此,按照当年的司法解释,上述据以认定胡熙吉、李胜周有罪的被告人供述也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予以排除。原判以此作为认定胡熙吉、李胜周犯罪的关键证据,属严重错误。
胡熙吉是一个没有文化、没有背景的普通农 民,和之前的赵作海、佘祥林、聂 树 斌、呼格吉勒图、张辉张高平案一样,在当地司法机 关的强 权之下如同蝼蚁面对大象一样无法抗争。如果当初没有收留那只流浪狗,即使谁想栽赃陷害他也没有一点机会,归根结底还是被他收养的流浪狗给陷害了。一个活到45岁都从来没有跟任何人炒过架的农 民,这么罕见老实本分的人居然成了杀 人犯。在法 治社 会出现这样的‘怪胎’令人愤慨!
                                     供稿人:刘泓君律师
                                     2021 年元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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