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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河南省检查院六部李俊香……还有说理的地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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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0 11: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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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闫俊梅,姓别:女.身份证410901197906203722赵广辉靠公安户籍证明是赵安金的孩子,我们也是公安户籍证明赵宝峰和赵安金是同一人,是赵安金的孩子,做为最高检查院的父母官给我的申请决定书:




陈述材料赵武、赵恒、赵城是赵安金与闫俊梅共同生育的子女,对本案赵广辉和娄素红买卖合同所涉标的物,濮阳市国税局家属院8号楼2单元1号(开州南路路东,古城路南段071-06-008-2-1-01)房屋享有合法权益,抗诉期间我们提供了濮阳市公安局胜利路派出所出具的赵宝峰因重户注销证明一份,申请人赵恒、赵城原始出生证等新证据,证实申请人对涉案房屋有法定继承权,赵广辉的继承人身份也是依靠的原始户籍,双方证据是一样的,如果赵广辉仍不承认申请人的继承人身份,我们也提交了与赵广辉共同做亲子鉴定的申请,恳请抗诉机关一定允许我们做亲子鉴定,以查清身份真相。
  濮阳市国税局家属院8号楼2单元1号系赵安金于1997年5月购买,1999年7月8日闫俊梅与赵安金登记结婚,2000年1月23日婚姻存续期间生育赵武,2001年8月7日登记离婚。2001年10月1日,闫俊梅与赵宝峰登记结婚,户籍信息显示赵恒系赵宝峰长子,赵城系赵宝峰次子。
  2020年4月30日,濮阳市公安局胜利路派出所向华龙区人民法院出具注销证明,内容为:赵宝峰,男,汉族,身份证号410922197607262775,为我派出所注销人口。与赵安金410901196301100531系双重户口,我所赵宝峰410922197607262775户口于2014年8月16日注销。该证明可以证实赵安金与赵宝峰系同一人,登记在赵宝峰户口簿上的长子赵恒、次子赵城均是赵安金的儿子。赵武、赵恒、赵城作为赵安金的子女,对本案赵安金的房产享有合法继承权。抗诉期间我们有按照要求提交了申请人的原始出生证,足以证实申请人的继承人身份。
  二、赵广辉(赵萌奇)明知道闫俊梅与赵安金有婚姻关系,明知道赵武、赵恒、赵城是自己同父异母的弟弟妹妹,赵广辉为了达到独自一人继承赵安金名下房产的目的,采取故意隐瞒、欺骗的方法办理继承人公证,将赵安金名下房产过户至其名下,赵广辉主观上是恶意的,赵广辉此行为侵犯了赵武、赵恒、赵城的继承权;赵广辉对涉案房产的取得,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合法取得。赵广辉在侵犯赵武、赵恒、赵城继承权的情况下又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娄素红名下,损害了赵武、赵恒、赵城的合法继承权。娄素红作为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明知赵广辉对房屋的处分存在瑕疵,不现场查看房屋是谁居住,以低于市场价一半的价格购买涉案房屋,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条件,且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的物权和占有权。双方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1.赵广辉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父亲遗产属于无权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赵广辉、赵恒、赵武均为赵安金的子女,于赵安金2016年4月26日被宣告死亡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共同开始继承本案房屋,并发生取得房屋物权的效力。赵广辉于2018年3月28日与娄素红签订该房屋的买卖合同,系对该不动产的处分,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2015年赵安金之子赵良作为申请人宣告赵安金死亡,同年7月底,赵良意外去世,在原告赵武、赵恒及母亲闫俊梅均不知情的情况下,赵广辉作为申请人参与赵良宣告赵安金死亡的特别程序,2016年4月份,法院宣告赵安金死亡,赵广辉得到宣告赵安金死亡判决书,立即到公证处隐瞒赵武、赵恒、赵城三个弟弟妹妹的继承资格,办理其是赵安金唯一继承人的假公证书,将涉案房产过户其名下,对于赵广辉所做的这一切,申请人赵恒、赵武及母亲闫俊梅均不知情(因原告赵恒、赵武年龄尚小,母亲闫俊梅因刑事案件被湖北黄石看守所羁押)。申请人赵武、赵恒、赵城并未作出放弃继承房屋的表示,对房屋享有合法的生效物权。赵广辉未经共同共有人全体同意,擅自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将房屋予以处分,系无权处分。
  2.娄素红作为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明知赵广辉对房屋的处分存在瑕疵,不现场查看房屋是谁居住,以低于市场价一半的价格购买涉案房屋,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条件,且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的物权和占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018年3月28日,娄素红与赵广辉签订涉案房产买卖合同,只是在房产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事宜,娄素红购买房屋时没有到涉案房屋现场查看,未履行善意第三人的基本检视义务。娄素红与赵广辉系姻亲关系,娄素红未支付全部房屋对价款,仅支付5万元,赵广辉就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娄素红名下,不符合房产交易习惯;涉案房产市场价值100余万元,赵广辉与娄素红签订的价格仅40万元,远低于涉案房产市场正常交易价格;因此,难以认定娄素红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及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故娄素红未善意取得该房屋的物权。
  一二审法院未认定房屋系共同共有以及赵广辉无权处分、娄素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事实,错误的确认赵广辉娄素红买卖合同有效完全错误。抗诉监督机关河南省六部李俊香的错误……苍天还有没有说理的地方……恳请全国的各级领导及媒体关注此事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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