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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梁换柱、暗度陈仓”的晋中市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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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8 20: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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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0 年1月21日,我们对「晋中市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招标过程中 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了报道,引起广大网友的广泛关注。时隔一年之后,饱受争议的晋中市此项招标进展如何了?媒体报道中所提及存在的问题之后是否引起当事人的重视并加以整改?通 过本次的后续报道,让我们抽丝剥茧,再次共同关注。

一、晋中市1.14亿医 疗信息化建设大蛋糕,最终花落电 信运营商
去年我们对饱受争议的「晋中市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招标情况进行报道,主要对招标过程中“通 过电 信资质等限 制性条款屏 蔽其他厂商参与投标”、“电 信运营商不具备医 疗软件开发能力,必然会违规外包第三方”等几点进行了质疑。
但让所有人深感意外的是,对于媒体的监 督报道、对于厂商的质疑投诉,晋中市卫健委自始至终采取一副“我行我素,你奈我何”的态度:无视媒体报道、驳回厂商质疑,誓将错误进行到底,在争议声中于2021 年1月22日继续开标,最终由备受质疑的电 信运营商---联通山西分公 司中标该项目!且在后期的建设实施中,也如报道所质疑的那样,实际建设由联通山西分公 司违规分包了第三方公 司-杭州创业慧康科技有限公 司!



二、在错误的道路上继续狂奔的晋中市卫健委
联通山西分公 司在中标后,作为备受质疑的采购方晋中市卫健委,在错误的道路上也越走越远!让我们来看看晋中市卫健委做出了哪些违规违规的事情!
错误之一:“偷梁换柱“的中标方
招标公告要求中标供应商必须具有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联通山西分公 司代 表联通总公 司投标时,其投标主体是“联通总公 司、即中 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 司”,也只有联通总公 司具备“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但中标后,「中 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 司山西省分公 司」却成为与晋中市卫健委的中标签约主体,而根据政 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分公 司不具备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联通山西分公 司只是联通总公 司的一个分支机 构,不是法人单位,根本不具有参与投标的资格,更遑论签约资格呢?
我们从某企业查询软件上,搜索到了联通山西分公 司的营业执照信息,一般营业执照都有“法定代 表人“一栏,但联通山西分公 司并没有这一栏,只有“负责人”,充分证明联通山西分公 司并不是拥有可“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单位。

错误之二:“私相授受”的建设方
从招标公告可以很清晰地了解此次招标只有一包,要求中标供应商须具备履行合同的必须设备和专 业技术能力,不可分包。
但联通公 司在中标后却层层分包,最后由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作为实际的产品提 供商,进行了项目的实施建设。项目开标之前,多家潜在供应商在数次的质疑中已经明确提及本项目采购方早已属意杭州创业慧康,联通只是一个屏 蔽其他潜在软件供应商的“工具”,对此心知肚明的晋中市卫健委,为什么不加以干涉?
   


错误之三:“暗度陈仓”的采购方
在招标公告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本项目的采购人是“晋中市卫生健康委 员会”,但中标后签署合同时,采购人却从“晋中市卫生健康委 员会”变成为“晋中市十一个卫健局”,“错误的采购人”与“错误的中标方”进行签约,这个错上加错的情况,不知道晋中市卫健委该如何解释?

错误之四:“无 中 生 有”的招标资格
出于不可名状的理由,晋中市卫健委在招标文件中违规设置投标资格,要求必须具备“基础电 信业 务和增值业 务”许可证的电 信运营商才有资格参与投标,但从招标文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整个项目的建设内容只有医 疗行业软件和与此相配套的硬件设业 务,并不包含在“基础电 信业 务和增值业 务项目”中所要求的内容中!
由此,即使是晋中市卫健委违规设置的招标限 制性条款,也是与本次建设内容不相关的,用毫不相关的条款屏 蔽行业厂商的参与,不知道晋中市卫健委该作何解释?   


   
错误之五:“越俎代庖”的费用给付
晋中市卫健委的招标,从政 府采购资金监 管的程序来讲,人 大负有监 管本级财政支出的责任和权力,人 大有权对本级财政预算案进行监 督。但晋中市卫建委在整个招标过程中,却无视人 大对采购预算的监 督,在委托第三方建设实施后,直接要求各县区的卫计委划拨建设款项给中标单位-联通山西分公 司,造成实际付 款方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应由采购人-晋中市卫健委“支付建设资金给中标方之招标文件的规定不相符,剥夺了晋中市人 大对采购预算进行监 督的权力。
对于以上错误均与己相关的当事方,晋中市卫健委难道不需要给所有关心本项目的相关各方一个满意的交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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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外:“擅自越权”的质疑召回
另据知情人爆料,在招标前期,曾发生了对招标提出质疑的两家公 司被联通晋中分公 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所纠缠,最后通 过威 逼利诱的方式让两家公 司撤回质疑函的事 件,我们想在这里弱弱地追问一句:质疑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只有采购人晋中市卫健委才知晓,是谁泄 露了质疑人的联 系方式?联通晋中分公 司作为投标人机 构之一,有什么资格、有什么目的驱动要求质疑公 司撤回质疑函?
如此,一个迷雾重重的招标项目、一个错上加错的迷之操作,作为身处矛盾焦点中的晋中市卫健委,却能做到心安理得地继续在错误的道路上发足狂奔,谁给了他们这个勇气?
解 开所有的迷雾前,我们将继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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