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在线充值

中原工学院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08|回复: 0

合法购房20年后被判合同无效 北海上演抢房大战

[复制链接]

1142

主题

1142

帖子

738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738
发表于 2021-9-16 18:4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享用更多功能!灵感论坛,推动创造力的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本来有合法<<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已经使用了近20年的房子,怎么一夜之间就被别人给强行霸占了?更离奇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也突然之间就变成了无效的合同?抢房子这种事任谁听起来都是一件荒唐至极的事情,可就是这么不可思议的事情,竟然就真的发生在了我们的广西北海市,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回事?让我跟随记者的脚步一探究竟!

签订共同投资合作建设房屋<<协议书>>

据当事人黄日光向记者反映:2001年3月3日,他与北海市海福大酒店(现变更为北海市海福社区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廖远静,以下简称为海福公司)签订了共同投资合作建设北海市贵州路45号技术楼部分房屋的<<协议书>>,约定黄日光以现金投资36万元的合作方式参与投资建设房屋,房屋建成后约定产权归黄日光所有,由海福公司统一办理房屋产权证后交给黄日光,<<协议书>>签订后经北海市海城区民政局主管单位同意并盖章备案,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黄日光向海福公司支付了土地费、三通配套费共计34.2万元,并自行出资建设了五层楼房一幢,位于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45号A-2号。

2004年房屋建成一直由黄日光占有、使用至今,但房屋产权登记在海福公司名下。2006年海福公司为该房地产取得北国用(2006)第001484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2007取得北房权证(2007)字第00101164号房屋产权权属证书。2010年6月2日,海福公司出具<<证明>>内容“本公司将坐落在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45号A-2号房屋,无偿长期提供给黄日光、宋美艳夫妻使用”。宋美艳经工商局登记注册<<北海市海城区阳光大药房>>经营药业,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2011年4月27日,海福公司出具<<房屋使用合同>>,内容为“本公司将坐落在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45号A-2号房屋无偿长期提供给黄日光、宋美艳夫妻使用”。2011年5月8日,黄日光与海福公司补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内容“本公司将坐落在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45号A-2号房屋,按2001年3月3日北海市海福大酒店廖远静和黄日光所签订<<协议书>>约定卖给黄日光,现已交付使用,本<<房屋买卖合同>>共两份,买卖双方各执1份。”

因不合理费用妨碍房屋使用双方对簿公堂

据黄日光反映,本来房屋正常使用中双方相安无事,但纠纷发生在2015年,当时海福公司以各种不合理费用(明言房地产升值费50万元需要交纳)开始妨碍此房屋正常使用,黄日光遂起诉海福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案号为(2015)海民一初字第561号,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该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及<<房屋买卖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合法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期间,海城区人民法院因致函规划局该土地不能分割过户办证为由,做出驳回黄日光请求登记过户手续的判决。黄日光不服上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黄日光撤回起诉和上诉。

官官相护隐瞒案情滥用法律执法犯法

约一个月后,海福公司以<<协议书>>不能分割为理由向海城区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海福公司与黄日光于2001年3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2、判令黄日光限期腾退归还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45号A-2号房屋给海福公司,海福公司返还黄日光合作投资款34.2万和建房费用10万元(以有效评估确定的金额为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北海市海城区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分别于2016年8月29日、12月2日、2017年1月23日、8月23日、9月27日、2018年1月25日,共计6次开庭审理,期间换了3次主审法官:第一次为韦圆圆法官审理,开庭审理后不判决,调离了该法院;第二次为汪润生法官,因庭审中海福公司出具冒充黄日光笔迹签名<<补充协议书>>草稿充当证据,拟以证明黄日光违约,黄日光当庭提出异议,汪润生法官建议庭后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署名是否冒充,以澄清事实,开庭后的第3天向法院书面申请司法鉴定,汪润生法官审理该案后不判决,调离了该法院,后法院未做司法鉴定澄清事实。

第三次开庭王警芳法官审理案件时,截留黄日光向法院提交的回复海福公司<<关于对被反诉人请求评估房屋和支持协商调解申请回复>>共7页内容,其中有指控海福公司涉及各种违法,其中指控海福公司违法种房第五屋和第六层,违法占用规划为城市道路广场、生态停车场私自搭棚设置摊位出租经营市场,已由北海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现场查实(附有证据材料)。不上报审委组织和上一级法院上诉案审查卷宗,只对海福公司提交材料进行报送和归档,是否涉嫌故意隐瞒案情,包庇海福公司等违法事项?

同时,王警芳法官在审理查明黄日光违法建设房屋的<<违法建设案件结案通知单>>时(2006年5月17日,在房屋建设过程中,黄日光因配合海福公司要求增加超规划批准建筑面积117.5平方,被北海市城市规划局立案决定处罚双方共计人民币33352元。后海福公司以该房屋<<协议书>>约定归黄日光所有为由不肯支付罚款。黄日光于2006年5月30日、2007年3月9日分两次分别交纳交纳10000元、23525元付清了该项罚款。2007年3月13日,北海市城市规划局出具<<违法建设案件结案通知单>>给黄日光,后海福公司凭该结案通知单于2007年6月27日验收建设房屋合格,法官对查明的证据和事实故意不采信,只采信违法建房事实,不采信违法已结案事实(规划局已同意办理相关手续事实),断章取义偏向一方证词违法采信,对海福公司冒充举报人笔迹签名<<补充协议书草稿>>充当证据,黄日光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司法鉴定,被其拒绝做司法鉴定,未查清事实予以釆信的行为是否涉嫌执法犯法?

王警芳法官第五次开庭审理时,黄日光当庭向法院提交书面辩论意见,意见提出即使法院认定涉案双方于2001年签订<<协议书>>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起诉前法院已经审理查明海福公司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也应当认为合法有效合同,王警芳法官审理判决规避举报人庭审中提出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依据,供写判决书也规避该条法律,作出相反判决,判决后无法作出合理法律解释。王警芳审理认定涉案双方于2001年3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却糊乱套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审理判决<<协议书>>为无效,上述两条司法解释适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出让主体是北海土地资源局,而本案转让主体是海福公司。王警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是否涉嫌双标处理,认定事实颠三倒四、乱套法律使用?

王警芳法官审案中交由审委会组织审理时,未有按规定程序告知审委组织组成人员名单,和未有告知对审委会组织成员认为有利害关系的有申请回避权利,对审委会组织人员名单不归档,黄日光至今未能知道该审委会组织人员名单,因不归档,现也无法查询得知,该审委会组织在该案第3次开庭后未有查明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和最高院司法解释,违法释明合同无效(也违背涉案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内容,海福公司起初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审理双方无法达成解除,随后来个无效合同释明,然后海福变更诉讼,请求合同无效)。王警芳法官审案中以致函规划局的复函内容直接干掉海福社区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内容效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审案,以审委会组织开会讨论决定作为判案依据直接干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审案中以至函城市规划局复函内容与海福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内容不一至,证据相互茅盾无法合理解释情况下,在未有依据程序查明事实仅凭此复函内容作为判决<<协议书>>效力作为依据,以审委会组织开会讨论决定作为为依据,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

最终判决双方于2001年3月3日签订<<协议书>>、2011年4月27日<<房屋使用合同>>和2011年5月8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黄日光腾退房屋给海福公司,海福公司仅以20年前从置成本评估房屋赔偿96.42万元给黄日光,而北海市阳光大药房资产损失和黄日光交纳北海市城市规局33525元罚款亦无法得到赔偿。

不服违法判决逐级上诉申诉未果何处伸冤?

鉴于海城区人民法院王警芳法官的上述判决有失公允的嫌疑,黄日光不服判决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但违反法律和程序判决未能得到纠正,又向中共北海市政法委信访转回北海市中级人民法依法处理,该院把责任推由检察院监督处理,向北海市检察信访推由生效判决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诉,向驻南宁市中央第二巡视组信访,转由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回复该案已经过本院审委组织审理决定和上一级法院(北海中院)维持原判来证明自己没有枉法,推诿不肯承认错误、不肯纠正错误,向北海市纪委监察委举报反映王警方法官违纪违法审案,该委转由北海市海城区纪律小组调查至今未有答复,2019年向广西驻北海市第六巡视组反映请求调查海福公司是否末经城市规划许可得到北海市土地局违法变更土地性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给海福公司,该巡视组转由北海市政法委再转由北海市纪委监委调查至今没有答复,2021年4月,黄日光向驻北海政法教育整顿第五小组信访反映,也未能够得到解决问题。黄日光曾多次走访北海市海城区民政局,现新官不理旧事。

暴力执法强制腾退房屋损失谁承担

2021年2月4日,海城区人民法院粗暴强制执行腾退房屋的行为,踩伤拘留无辜群众3人,执法场面严重混乱,引起无数群众围观,给社会造成极大不良影响,使广大人民群众感觉社会不安全。2021年3月23日,当事人黄日光倍同宋美艳递交<<阳光大药房>>执行异议申请书,在海城区法院当场被抓拘留15天,2021年5月23日,法院又以民事拒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强迫黄日光侵害阳光大药房合法权益腾退房屋。海福公司通过生效判决骗取合同约定房屋归属权(现房地产已升值约20年前十倍),北海市海城区阳光大药房被迫关门停业面临倒闭,药房未有变更地址,海福公司现另租他人经营药业和居住,现<<阳光大药房>>的药品不知道如何处理,也没有得到任何损失赔偿。

如今,黄日光、宋美艳夫妇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已经被逼得走投无路了,唯一寄托的希望就是通过社会舆论监督的力量,获取更多有爱心、有正义感人群的帮助,盼能够获得上级法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撤销生效判决,监督海福公司按合同约定返还骗取房屋并且将房屋产权归还过户给自己。

我们也盼望法院的审判能够尽量做到公平公正。不得不说,如果当初在签订协议书和房屋使用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海福公司认为这种合同是违法的是否还会去签订呢?海福公司在整个案件中的行为就没有应该承担的责任吗?黄日光夫妇的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呢?法院最终判决的结果是否会损害人民政府的公信力?是否会对社会契约精神造成恶劣的影响?如果大家都效仿这样的行为,将签订了几十年的合同拿出来重新审核,那么是不是会有众多的投机倒把分子将过去低价卖掉的房屋申请无效,重新按照市场高价来进行出售,这样将会造成怎样的社会不良影响和社会动荡不安呢?这一切都值得我们深思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中原工学院论坛 ( 豫ICP备11003946号 ) 百度统计

GMT+8, 2024-4-27 03:49 , Processed in 0.106696 second(s), 26 queries .

© 2010-2017 中原工学院团委 | 中工灵感论坛

请将您的想法告诉我们,帮助我们改进服务 请将您的想法告诉我们,帮助我们改进服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